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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0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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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函[2003]176号
2003-04-27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加大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监管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3年4月22日我局曾下发《关于加大对医院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的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环发[2003]71号),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非典”期间医疗废水、医疗废物监管力度的主要对象是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院。

  二、要重点监督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

  病人的医疗单位是否有医疗废水处理装置和处理能力是否充足。对无处理装置或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尽快协助其建立和完善。可以临时增设医疗废水处理罐和处理箱,通过加氯机进行加氯,达到消毒灭菌效果,其他指标可暂不考核。

  三、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单位排放的医疗废物要尽可能在医院内部进行焚烧处理,对产生的烟尘暂不考核;对无处理处置设施的医疗单位,环保部门应尽快协助卫生部门建设医疗处理设施,或确定临时焚烧处理单位。需移至他地处理的“非典”期间医疗废物应交由当地政府指定的专业部门进行收集并送往环保部门认定的有处置能力的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四、环保部门加大对接治“非典”和疑似“非典”病人的医疗单位排放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是为了杜绝二次污染,防止交叉感染。参加现场执法的环保人员一定要按卫生部门的统一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保证人员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在做好防治“非典”的特殊战役中,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专题:“非典型肺炎”相关法规公告

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联合运输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9月24日经吉林市第十二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199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九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联合运输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旅客、货主、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联合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联合运输(以下简称联运),是指通过两种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含两种)运输方式或两程以上(含两程)运输的衔接协作,完成旅客或货物运输服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联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联运经营者)及与联运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联运管理工作。市、县(市)联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运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工商、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联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联运经营者及与联运经营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联运经营审批
第六条 开办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仓库、设备、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办联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按国家和省规定向联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联运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停业或者更名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提前30日报原审批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旅客和货物联运
第九条 联运经营者可以从事下列联运业务:
(一)办理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的集装箱、整车、零担货物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内段)的中转、换装、接取、送达等业务,以及以上业务中的货物装卸搬倒、包装整理、仓储堆存、货物配载和信息咨询;
(二)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租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有偿共用及租赁;
(三)铁路车站、民航站、港口到发货物集散运输;
(四)办理客票联售、旅客联运、包裹联运业务。
第十条 各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企业对联运经营者申报的集装箱、整车、零担货物联运计划应当及时受理。
联运计划一经批准,联运经营者应当按计划备好货源,及时装运。
第十一条 联运经营者在受理、承运、验收、中转货物时,必须依照联运合同的约定办理,并详细编制货物交接记录,随货票同行,与收货人准确交接。
联运经营者受理的联运货物发生损失或未按时完成货物联运的,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市、县(市)联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货物到发量大的港站和企业开展运输协作。合理调配运力,加快货物疏运。
第十三条 市、县(市)联运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组织建立联运交易场所和货物联运配载中心、集装箱中转(集散)站,建立跨区域运输网络,加强跨区域运输协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联运管理机构应当搞好联运售票网络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展联运售票业务,方便购票。
第十五条 市、县(市)联运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好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城市客运等企业的旅客运输,加强协调、指导、监督,保证旅客安全疏运。

第四章 铁路专用线和专用铁路
第十六条 实行铁路专用线有偿共用的,产权单位必须向当地联运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与铁路车站、用户签订协议。
第十七条 年货物到发最达到一万吨以上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到发货物的及时装卸。
第十八条 市、县(市)联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协作。

第五章 价格规费管理
第十九条 联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物价部门根据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联运服务收费运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联运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行服务收费和不服务收费。
第二十一条 联运经营者在经营中必须按规定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联运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刷、转让《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第二十二条 联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审查合格从事联运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联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联运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
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9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决定,今年秋季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总结交流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基本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为开好这次会议,现将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基本经验。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建设和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今后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等。做到内容充实、事例典型、数据可靠,说服力强。

二、做好选择和推荐典型经验材料工作

为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各省(区、市)选择和推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特色鲜明的或本省或一个地市或县进行认真总结,并写成典型经验材料。经验材料要突出典型性、代表性,不要面面俱到,成效和经验要相称。此外,各地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地区的考察和酝酿工作,评选先进地区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认真填写统计报表

为全面总结和反映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要认真填写《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情况统计报表》、2000至2004上半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统计报表》(报表附后)。填报的内容要认真核实,汇总时要层层把关。

四、认真做好典型案例编报工作

为了生动地展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各地要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突出、影响重大的审计项目整理编写成典型案例。每个省(区、市)至少报送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1例、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乡镇或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案例要采取写实的办法,文字要简洁,主要反映审计过程和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等。

开好这次会议,对推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会议的准备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地的工作总结和推荐的经验材料以及统计报表、典型案例、推荐的先进地区材料(含电子版),请于7月底前以省(区、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报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中如遇有困难和问题,请与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