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3:5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科研院所:
现将财政部等一部三委《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下达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按其上级隶属关系,由市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二、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方式不再实行委托贷款,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合同用款计划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收到经费后应及时足额转拨到其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经费在年度终了
有结余的,可结转到下一年继续使用。
三、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并按时上报经费决算报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于每年2月31日以前上报市财政局工管处,由市财政局工管处统一汇总后上
报财政部;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上报市科委条件处和市财政局工管处各一份,由市科委条件处统一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
四、本规定自1996年4月8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工字〔1996〕44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
为了适应我国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民口,下同)是指国家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中央和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核拨的民口科技三项费用安排的各级各类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分配及划拨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家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和地方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央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国家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地方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安排地方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和与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配套的资金。
第六条 中央科技三项费用由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分别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地方科技三项费用由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提出项目计划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对中央统一安排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央各部委在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通知后应立即向财政部申请拨款,并于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中央各部委下划给地方或非直属单
位的科技三项费用,必须经过财政部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不得直接拨款。地方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收到划转文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附送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划转文件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原则上实行合同化管理,经费包干,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
第九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7.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8.管理费:指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其中对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下列办法执行:
1.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负责主持科技三项费用项目的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企业不得
从科技三项费用中提取管理费。
2.鉴定、验收费的开支仅限于根据《科技成果法》中规定必须进行鉴定、验收的科技项目。
3.其他费用的开支必须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财务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在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和决算的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关。中央
各部委直属单位承担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地方单位承担的中央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每年4月30日前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
财政厅(局)要向财政部编报汇总上一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完工决算(决算表附后)。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编报后报地方财政厅(局)。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原
项目主管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
本公积金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四条 中央各部委的财务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部委、本地方的科技三项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把关。财政、财务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中央各部委财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科技三项费用的追踪反馈制度,保证科技三项费用的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委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仅涉及经费管理问题,不涉及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间的职能分工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6年6月11日

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本办法规定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以及经营承包户和其他个人,均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税率按附表一执行)。
凡收购和经营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税率按附表二执行)。
由征收机关确定的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的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药材、花卉、苗木、蚕茧、果用瓜(含西瓜、甜瓜、香瓜)和芦笋等收入;
(二)水产品收入,包括海淡水养殖、滩涂养殖、水生植物及捕捞产品等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木本油料、其他林木收入;
(四)食用菌收入,包括各种鲜菇、干菇、香菇、干鲜木耳等收入;
(五)贵重食品收入,包括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等收入;
(六)其他未列入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收购和经营下列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产品,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二)水产品,包括海淡水养殖、海淡水捕捞及水生植物产品;
(三)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及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
(四)牲畜产品,包括牛皮、猪皮、羊毛、兔毛、羊绒;
(五)贵重物品,包括海参、鲍鱼、燕窝、鱼翅、鱼唇、干贝。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核定。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一般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核定。其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收购、经营单位或个人缴纳税款的应纳税额,按其收购金额(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核定。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在产地、收购环节据实征收。
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应根据农业特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的不同情况,本着有利于掌握税源,避免疏漏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
(一)产地直接征收。由征收机关直接在产地组织征收。具体征收方法为:对国营、集体单位查帐征收;对集体或承包者评产征收。
(二)代理征收。征收机关依照规定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组织征收;对农业特产品交售给收购单位和个人的,可委托收购单位和个人代征;对税源稳定、征收任务大、征收人员少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征。
(三)市场征收。进驻农业特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从生产者出售的农业特产品价款中直接征收。对生产者直接到其他市场出售农业特产品的,可实行市场稽查征收。
第八条 农业特产税在产品收获、收购后征收。农业特产品的收获之日,纳税义务即发生,纳税人应在生产所在地缴纳;农业特产品的收购之日,纳税义务即发生,纳税人应在收购地缴纳;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九条 到外地销售或者委托外地经营应税农业特产品,纳税后并持有销售地征收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回原地后不再纳税。
第十条 税款的征解入库期限,由当地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收购情况及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10日、15日、20日、30日。
代扣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为5日至10日。
第十一条 对下列情形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研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在试验期间按核定的范围给予免税;
(二)利用山区新开发的荒山、荒坡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起3-7年内免税;利用平原新垦荒地和滩涂、水面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从有收入起1-3年内免税;
(三)对少数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五)国家确定的对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具有导向作用的名特优新产品,在其经济效益较低的发展初期,从有收入起1-3年内准予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乡级征收机关审核,区、县征收机关批准,报市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均可依法为农业特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代扣代缴义务人由区、县征收机关审核后报市征收机关批准,并发给全市统一的委托代扣代缴证书。代扣代缴义务人要按照规定依法代扣代缴税款,当地征收机关视情况付给一定的手续
费。
第十三条 各类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负责缴纳税款的收购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登记帐簿、使用凭证和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对纳税人偷税、欠税、抗税行为的处理,对代扣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责任的处罚等,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不征地方附加。
第十五条 各地征收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应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将主要部分用于本地区发展农林牧渔特产生产。
第十六条 征收农业特产税使用全市统一印制的税票。
征收机关征收税款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要给纳税人开具与所缴税款额相同的税票。不允许欠开税票,也不得将不同纳税人、不同次纳税的税款合计开大税票。
第十七条 各级征收机关要把农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抓好,切实搞好政策宣传,使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能够得到广大群众和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要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税源的调查和核实,并搞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十八条 从1994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办法计算征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农林特产税和对农林牧水产品征收产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一、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生产环节)
二、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收购环节)
附一: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生产环节)
---------------------------------
| 税 目 |税 率| 税 目 |税 率|
| |(%)| |(%)|
|--------|---|--------------|---|
|一、园艺品 | | 海淡水捕捞、水生植物 | 8 |
|--------|---|--------------|---|
| 苹 果 |12 |三、林木产品 | |
|--------|---|--------------|---|
| 梨 |12 | 原 木 | 8 |
|--------|---|--------------|---|
| 其他水果 |10 | 核桃、板栗 | 8 |
|--------|---|--------------|---|
| 干 果 |10 | 其他林木产品 | 5 |
|--------|---|--------------|---|
| 药 材 | 5 |四、牲畜产品 | |
|--------|---|--------------|---|
| 芦 笋 | 5 | 牛皮、猪皮、羊皮 |10 |
|--------|---|--------------|---|
| 花 卉 | 5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 |10 |
|--------|---|--------------|---|
| 西 瓜 | 8 |五、食用菌 | |
|--------|---|--------------|---|
| 蚕 茧 | 8 | 鲜菇、香菇、干菇 | 8 |
|--------|---|--------------|---|
| 其他 | 5 | 鲜木耳、干木耳 | 8 |
|--------|---|--------------|---|
|二、水产品 | |六、贵重物品 | |
|--------|---|--------------|---|
| 海淡水、滩涂| 8 | 鲍鱼、海参、鱼翅、燕窝、| |
|养殖 | |干贝、鱼唇 | |
---------------------------------
附二: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收购环节)
---------------------------------
| 税 目 |税 率| 税 目 |税 率|
| |(%)| |(%)|
|---------|---|-------------|---|
|一、烟叶产品 | | 原 木 | 8 |
|---------|---|-------------|---|
| 晾晒烟叶 |31 |四、牲畜产品 | |
|---------|---|-------------|---|
| 烤烟叶 |31 | 牛皮、猪皮、羊皮 |10 |
|---------|---|-------------|---|
|二、水产品 | | 羊毛、兔毛、羊绒、驼绒|10 |
|---------|---|-------------|---|
| 海淡水养殖、滩| 5 |五、贵重食品 | |
|涂养殖 | | | |
|---------|---|-------------|---|
| 海淡水捕捞、水| 5 | 鲍鱼、海参、鱼翅、燕 |25 |
|生植物 | |窝、干贝、鱼唇 | |
|---------|---|-------------|---|
|三、林木产品 | | | |
---------------------------------



1994年7月15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构建教师专业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合格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教师教育的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宣讲、讨论、座谈、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专题学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教师专业特性的认识。通过学习宣传,帮助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切实增强专业发展的自觉性,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

  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要依据《专业标准》调整教师培养方案,编写教育教学类课程教材,作为教师教育类课程的重要内容。将《专业标准》作为“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等各级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教育部将组织编写《专业标准》解读,组织有关专家赴部分师范院校进行宣讲,并结合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适时修改完善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情况要及时报送教育部。

  附件:1.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2.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3.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实施保教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二)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专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幼儿保教工作的意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幼儿,重视幼儿身心健康,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幼儿人格,维护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8.信任幼儿, 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重视生活对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价值,积极创造条件,让幼儿拥有快乐的幼儿园生活。


(三)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态度与行为 10.注重保教结合,培育幼儿良好的意志品质,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11.注重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培养幼儿的想像力,发掘幼儿的兴趣爱好。
12.重视环境和游戏对幼儿发展的独特作用,创设富有教育意义的环境氛围,将游戏作为幼儿的主要活动。
13.重视丰富幼儿多方面的直接经验,将探索、交往等实践活动作为幼儿最重要的学习方式。
14.重视自身日常态度言行对幼儿发展的重要影响与作用。
15.重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种资源。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6.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7.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8.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9.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20.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幼儿发展知识 21.了解关于幼儿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2.掌握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特点、规律和促进幼儿全面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3.了解幼儿在发展水平、速度与优势领域等方面的个体差异,掌握对应的策略与方法。
24.了解幼儿发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与适宜的对策。
25.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与方法。
(六)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 26.熟悉幼儿园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要求和基本原则。
27.掌握幼儿园各领域教育的学科特点与基本知识。
28.掌握幼儿园环境创设、一日生活安排、游戏与教育活动、保育和班级管理的知识与方法。
29.熟知幼儿园的安全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和危险情况下幼儿安全防护与救助的基本方法。
30.掌握观察、谈话、记录等了解幼儿的基本方法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1.了解0-3岁婴幼儿保教和幼小衔接的有关知识与基本方法。
(七)通识性知识 32.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3.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4.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5.具有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八)环境的创设与利用 36.建立良好的师幼关系,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让幼儿感到温暖和愉悦。
37.建立班级秩序与规则,营造良好的班级氛围,让幼儿感受到安全、舒适。
38.创设有助于促进幼儿成长、学习、游戏的教育环境。
39.合理利用资源,为幼儿提供和制作适合的玩教具和学习材料,引发和支持幼儿的主动活动。
(九)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 40.合理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将教育灵活地渗透到一日生活中。
41.科学照料幼儿日常生活,指导和协助保育员做好班级常规保育和卫生工作。
42.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契机,对幼儿进行随机教育。
43.有效保护幼儿,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
(十)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 44.提供符合幼儿兴趣需要、年龄特点和发展目标的游戏条件。
45.充分利用与合理设计游戏活动空间,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支持、引发和促进幼儿的游戏。
46.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和材料,支持幼儿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游戏,充分体验游戏的快乐和满足。
47.引导幼儿在游戏活动中获得身体、认知、语言和社会性等多方面的发展。
(十一)教育活动的计划与实施 48.制定阶段性的教育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
49.在教育活动中观察幼儿,根据幼儿的表现和需要,调整活动,给予适宜的指导。
50.在教育活动的设计和实施中体现趣味性、综合性和生活化,灵活运用各种组织形式和适宜的教育方式。
51.提供更多的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达表现的机会,支持和促进幼儿主动学习。

(十二)激励与评价 52.关注幼儿日常表现, 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
53.有效运用观察、谈话、家园联系、作品分析等多种方法,客观地、全面地了解和评价幼儿。
54.有效运用评价结果,指导下一步教育活动的开展。
(十三)沟通与合作 55.使用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语言进行保教工作。
56.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幼儿进行有效沟通。
57.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8.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发展。
59.协助幼儿园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0.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保教工作。
61.针对保教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2.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学前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幼儿园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幼儿园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园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幼儿园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幼儿园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保教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附件2:
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小学教师是履行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小学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小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小学生,尊重小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小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小学生权益,以小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小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小学生,遵循小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小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业 理 念 与 师 德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小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小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小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小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小学生,重视小学生身心健康,将保护小学生生命安全放在首位。
7.尊重小学生独立人格,维护小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小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小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小学生。
8.信任小学生,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小学生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
9.积极创造条件,让小学生拥有快乐的学校生活。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小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小学生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个小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引导小学生体验学习乐趣,保护小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小学生的广泛兴趣、动手能力和探究精神。
13.引导小学生学会学习,养成良好学习习惯。
14.尊重和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 个人修养与行为 15.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6.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7.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8.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9.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专 业 知 识 (五)小学生发展知识 20.了解关于小学生生存、发展和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1.了解不同年龄及有特殊需要的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掌握保护和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策略与方法。
22.了解不同年龄小学生学习的特点,掌握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的知识。
23.了解幼小和小初衔接阶段小学生的心理特点,掌握帮助小学生顺利过渡的方法。
24.了解对小学生进行青春期和性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方法。
25.了解小学生安全防护的知识,掌握针对小学生可能出现的各种侵犯与伤害行为的预防与应对方法。


(六)学科知识 26.适应小学综合性教学的要求,了解多学科知识。
27.掌握所教学科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8.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少先队活动的联系,了解与其他学科的联系。


(七)教育教学知识 29.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
30.掌握小学生品行养成的特点和规律。
31.掌握不同年龄小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32.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
(八)通识性知识 33.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4.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5.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6.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专 业 能 力 (九)教育教学设计 37.合理制定小学生个体与集体的教育教学计划。
38.合理利用教学资源,科学编写教学方案。
39.合理设计主题鲜明、丰富多彩的班级和少先队活动。

(十)组织与实施 40.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小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1.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根据小学生的反应及时调整教学活动。
42.调动小学生学习积极性,结合小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经验激发学习兴趣。
43.发挥小学生主体性,灵活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
44.发挥好少先队组织生活、集体活动、信息传播等教育功能。
45.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应用到教学中。
46.较好使用口头语言、肢体语言与书面语言,使用普通话教学,规范书写钢笔字、粉笔字、毛笔字。
47.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48.鉴别小学生行为和思想动向,用科学的方法防止和有效矫正不良行为。
(十一)激励与评价 49.对小学生日常表现进行观察与判断,发现和赏识每一位小学生的点滴进步。
50.灵活使用多元评价方式,给予小学生恰当的评价和指导。
51.引导小学生进行积极的自我评价。
52.利用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二)沟通与合作 53.使用符合小学生特点的语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54.善于倾听,和蔼可亲,与小学生进行有效沟通。
55.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6.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小学生发展。
57.协助小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三)反思与发展 58.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59.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0.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小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小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小学教师入口关;制定小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小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小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小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小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小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小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小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小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小学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小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附件3:
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学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中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特制定《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学教师是履行中学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学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中学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学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关爱中学生,尊重中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中学生,做中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中学生权益,以中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生的主动性;遵循中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教学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促进中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三)能力为重
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突出教书育人实践能力;研究中学生,遵循中学生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中学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中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领域 基本要求
























(一)职业理解与认识 1.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2.理解中学教育工作的意义,热爱中学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和敬业精神。
3.认同中学教师的专业性和独特性,注重自身专业发展。
4.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师表。
5.具有团队合作精神,积极开展协作与交流。
(二)对学生的态度与行为 6.关爱中学生,重视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护中学生生命安全。
7.尊重中学生独立人格,维护中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位中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中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学生。
8.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中学生的不同需要。
9.信任中学生,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中学生的自主发展。

(三)教育教学的态度与行为 10.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将中学生的知识学习、能力发展与品德养成相结合,重视中学生的全面发展。
11.尊重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一位中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
12.激发中学生的求知欲和好奇心,培养中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营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氛围。
13.引导中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14.尊重和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教育引导作用。
(四)个人修养与行为 15.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
16.乐观向上、热情开朗、有亲和力。
17.善于自我调节情绪,保持平和心态。
18.勤于学习,不断进取。
19.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



识 (五)教育知识 20.掌握中学教育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
21.掌握班级、共青团、少先队建设与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22.掌握教育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了解中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23.了解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过程及其教育方法。
24.了解中学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发展的过程与特点。
25.了解中学生群体文化特点与行为方式。
(六)学科知识 26.理解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基本思想与方法。
27.掌握所教学科内容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与技能。
28.了解所教学科与其它学科的联系。
29.了解所教学科与社会实践及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的联系。




(七)学科教学知识 30.掌握所教学科课程标准。
31.掌握所教学科课程资源开发与校本课程开发的主要方法与策略。
32.了解中学生在学习具体学科内容时的认知特点。
33.掌握针对具体学科内容进行教学和研究性学习的方法与策略。
(八)通识性知识 34.具有相应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5.了解中国教育基本情况。
36.具有相应的艺术欣赏与表现知识。
37.具有适应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知识。



力 (九)教学设计 38.科学设计教学目标和教学计划。
39.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方法设计教学过程。
40.引导和帮助中学生设计个性化的学习计划。
(十)教学实施 41.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与氛围,激发与保护中学生的学习兴趣。
42.通过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多种方式,有效实施教学。
43.有效调控教学过程,合理处理课堂偶发事件。
44.引发中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发展学生创新能力。
45.发挥好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生活、集体活动、信息传播等教育功能。
46.将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应用到教学中。
(十一)班级管理与教育活动 47.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中学生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
48.注重结合学科教学进行育人活动。
49.根据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德育活动。
50.针对中学生青春期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51.指导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发展。
52.有效管理和开展班级、共青团、少先队活动。
53.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二)教育教学评价 54.利用评价工具,掌握多元评价方法,多视角、全过程评价学生发展。
55.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评价。
56.自我评价教育教学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沟通与合作 57.了解中学生,平等地与中学生进行沟通交流。
58.与同事合作交流,分享经验和资源,共同发展。
59.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促进中学生发展。
60.协助中学与社区建立合作互助的良好关系。
(十四)反思与发展 61.主动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不断进行反思,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62.针对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现实需要与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63.制定专业发展规划,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质。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中学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学教师准入标准,严把中学教师入口关;制定中学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学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学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学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学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中学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中学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中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学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学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学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学教师绩效管理机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照执行。
(四)中学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