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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24 08:2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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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1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五月十日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07号)和市委《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德发〔200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3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经委、民经委、外经贸局、财政局和市委工交工委、总工会、科协等部门组成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选拔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的选拔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近几年来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

1.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在近4年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市“有突出贡献技师”、省市“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2.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3.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4.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5.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推荐人选,各县(市、区)一般从县级首席技师中推荐,市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本单位首席技师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
  推荐申报德州市首席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
  1.《德州市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各单位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德州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年发给市政府津贴5000元。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省级首席技师的,不再享受市政府津贴。
第十二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德州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企业和单位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市县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为期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根据本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德州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市劳动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2.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德州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3.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德州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4.德州市首席技师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1.市劳动保障局建立德州市首席技师档案,对德州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2.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德州市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3.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1〕1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
  为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推进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0 〕 13 号 ) ,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建立技术(开发 ) 中心 , 承担或参与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 , 以及建立和完善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机构(以上统称 “ 研发机构 ” ) ,增强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高水平研发机构

(一 ) 国家和省 ( 市 ) 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大向大型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 要积极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建立专业化的技术(开发 ) 中心 。 对于已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并具备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 , 要按照地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规定 , 积极支持申报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的省市级技术中心 , 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 科技部 、 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有关要求 , 鼓励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 要按照财政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 《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 ,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二 ) 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的建设 。 国家和地方布局建设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 要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行业大型骨干民营企业承担或参与建设任务 , 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产业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 有关具体要求和规定按照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 、 《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 》等执行,并积极推进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三 ) 积极鼓励大型民营企业发展海外研发机构 。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 , 鼓励有实力的大型民营企业积极 “ 走出去 ” ,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国际化的海外研发机构,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 。 积极引导和支持大型民营企业参与全球化的产业创新网络和研发平台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利用全球创新资源 , 提升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四 ) 推进大型民营企业发展综合性研发机构 。 在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组建企业(中央 ) 研究院 , 加强对行业战略性 、 前瞻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升企业整合创新资源和引领产业发展的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向中小民营企业开放实验仪器 、 装备和设施 。 推进大型骨干民营企业瞄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 与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 、 上下游企业 、 行业协会等共建行业技术服务中心 ,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 国家在科技计划中对符合要求的研究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开发)中心 。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需求,积极探索设立专项资金 , 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 ,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小民营企业自建技术 ( 开发 ) 中心 , 促进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方向发展 , 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适应能力。

(六 ) 促进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 适应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 , 积极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参与组建产业技术联盟 , 建立紧密 、广泛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增强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协作的能力 。鼓励中小民营企业通过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联合研发机构 , 或通过投资控股 、 参股等方式共建研发机构 , 探索企业选题 、 共同研发、战略联盟的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新模式。鼓励科研院所 、高校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七 ) 支持发展技术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 。 在民营企业相对集中 、 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的区域 , 各地可扶持发展技术转移中心 、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 科技企业孵化器 、 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支持建立分析测试、技术评估、技术转移 、 技术咨询 、 研发设计等公共技术支持平台 , 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服务支撑。

三、完善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 ) 促进国家和地方公共创新资源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放 。 国家和地方利用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科技基础设施 、 工程 ( 技术 ) 研究中心 、 工程实验室 、 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 , 要加大先进实验仪器、装备和设施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开放力度 ,探索有效的模式 , 实现国家和地方创新资源的共享 。 要充分利上述技术创新平台的研究实验条件和人力资源优势 , 针对民营企业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和问题,开展联合研发。

(九 ) 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良性运行机制 。 国家和地方各类科技计划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 按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托研发机构牵头或参与承担相应的科研任务和产业化项目 。 要探索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为纽带 , 建立促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的机制 。 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投入 , 按国家企业研发经费进行加计抵扣的有关规定 , 要积极给予落实 。 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国家 、 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 。 逐步建立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投入渠道。

(十 ) 培育和发展相关服务机构 。 大力发展面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 、 政策服务机构和科技政策咨询中介机构 。 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 、 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建立服务于民营企业的培训机构 , 加强对企业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 , 提供有关技术发展方向的指导和帮助 。 地方要探索有效的方式,加快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体系 , 提高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水平 , 为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提供全方位支持。

(十一 ) 建立和完善社会化 、 网络化服务 。 加快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网络 , 为民营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提供咨询 、 交流 、 培训等 。 推进民营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 加强企业间技术 、 信息的高效互动 。 鼓励相关政府部门利用门户网站为民营企业提供专项政策服务 , 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 发展基于信息网络的技术咨询 、 劳务培训和维权服务 。

(十二 ) 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 。 围绕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 , 为有关专利诉讼与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必要的援助服务 。 加强对国外行业技术法规 、 标准 、 评定程序 、 检验检疫规程变化的跟踪 , 加强对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和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 , 并提供预测和预警服务 。 强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 探索建立公益性的专利信息服务平台 , 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定制服务,提高企业对专利信息资源的利用能力。

(十三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 。 探索推进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面向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客座研究员岗位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 、 实训基地 。 推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院士工作站 , 吸引院士 、 优秀博士到企业研发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活动 。 制定和实施针对民营企业吸引国内优秀创新人才 、 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的计划 , 采取团队引进 、 核心人才带动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

四、建立国家和地方的联动工作机制

(十四 ) 加强组织和协调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指导 , 会同相关部门梳理政策 , 消除障碍 。 要强化服务意识 , 创新服务手段 ,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 加强相互之间的配合 , 形成推进民营企业建设研发机构的合力 。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资金 , 支持民营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十五 ) 加强政策宣传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发布的相关政策和规划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内容进行解读 , 通过多种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发布 , 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 。 要指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对研发机构建设和取得的重大研究成果 、 产业化重要进展等加强宣传 , 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六 ) 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 各级发展改革 、 科技部门要建立高效 、 便捷的问题反馈机制 , 便于民营企业对建设研发机构 、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馈 。 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 , 抓紧制订和完善推进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 , 认真解决民营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 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 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迈上新台阶,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