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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3:23: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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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我委对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并对药品单独定价的申报、专家论证及定价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评审,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制定了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共30种抗感染类药品,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1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19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附表:

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
(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250mg*20粒 盒 16.5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250mg*30粒 盒 24.0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500mg*16粒 盒 22.6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250mg*24粒 盒 19.6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500mg*12粒 盒 17.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500mg*24粒 盒 34.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灵 胶囊 250mg*24粒 盒 19.60 香港长澳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片剂 125mg*12片 盒 6.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3.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125mg*10粒 盒 12.2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250mg*10粒 盒 19.8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500mg*10粒 盒 35.5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干糖浆剂 125mg*12包 盒 12.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5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干混悬剂 2500mg 瓶 21.0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再林 干糖浆剂 125mg*18袋 盒 18.90 海南海富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钠 益萨林 注射剂 0.5g 瓶 8.20 哈药总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钠 益萨林 注射剂 1g 瓶 14.50 哈药总厂 仿制药品
2 氨苄青霉素 安必仙 胶囊 250mg*24粒 盒 18.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3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5片 盒 15.0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0片 盒 28.5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2片 盒 12.50 沈阳施德制药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2片 盒 14.50 奥地利比切姆(BIOCHEMIE)公司 原研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美格西 片剂 60万单位*10片 盒 18.50 德国格兰泰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美格西 片剂 625mg(100万单位)*10片 盒 28.00 德国格兰泰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625mg*10片 盒 28.00 德国通益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干混悬剂 21g:1.5g/60ml 瓶 19.80 德国柏林化学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干混悬剂 35g:2.5g/100ml 瓶 29.50 德国柏林化学 仿制药品
4 头孢氨苄 力欣 片剂 250mg*10片,异形素片 盒 8.2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氨苄 力欣 片剂 500mg*10片,异形素片 盒 15.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5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250mg*24粒 盒 45.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250mg*12粒 盒 23.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500mg*12粒 盒 42.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君必青 胶囊 250mg*12粒 盒 15.00 江苏长澳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胶囊 250mg*24粒 盒 28.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干混悬剂 125mg/5ml,60ml 瓶 28.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新达德雷 干混悬剂 125mg*12袋 盒 15.50 山东新达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注射剂 0.5g 瓶 12.2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注射剂 1g 瓶 21.8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6 头孢噻肟钠 凯福隆 注射剂 0.5g 瓶 40.00 华北赫司特 原研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凯福隆 注射剂 1g 瓶 70.80 华北赫司特 原研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0.5g 瓶 13.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1g 瓶 25.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2g 瓶 46.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新亚雅太 注射剂 1g 瓶 25.00 上海新亚 仿制药品
7 头孢唑啉钠 先锋5号 注射剂 0.5g 瓶 6.50 西南药业股份 原研制药品
头孢唑啉钠 先锋5号 注射剂 1g 瓶 12.00 西南药业股份 原研制药品
8 盐酸林可霉素 丽可胜 注射剂 600mg/2ml,吹填封包装 支 6.00 普强法玛西亚 原研制药品
9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软塑袋 瓶 99.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塑瓶 瓶 94.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400mg/200ml塑瓶 瓶 166.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悉复欢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9.6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片剂 500mg*6片 盒 52.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悉复欢 片剂 250mg*10片 盒 12.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10片 盒 12.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20片 盒 23.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30片 盒 34.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10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20片 盒 41.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 202.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200mg*6片 盒 21.50 上海信谊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片剂 100mg*12片 盒 9.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10片 盒 8.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20片 盒 15.5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94.00 赫司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5.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8.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11 甲硝唑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2.50 上海百特 仿制药品
甲硝唑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2.50 天津百特 仿制药品



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氨苄青霉素钠/舒巴坦钠 优立新 注射剂 750mg(500mg/250mg) 瓶 41.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舒他西林甲磺酸盐 优立新 片剂 375mg(250mg/125mg)*10片 盒 96.9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2 美洛西林钠 拜朋 注射剂 1g 瓶 42.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3 哌拉西林钠 唯依旺 注射剂 2g,冻干粉 瓶 12.00 江苏海宏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唯依旺 注射剂 4g,冻干粉 瓶 22.00 江苏海宏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0.5g 瓶 3.5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1g 瓶 6.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2g 瓶 10.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4g 瓶 18.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4 头孢呋辛钠 安可欣 注射剂 750mg 瓶 56.0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钠 明可欣 注射剂 750mg 瓶 58.00 意大利依赛特大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达力新 片剂 250mg*6片 盒 37.00 深圳制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达力新 片剂 250mg*12片 盒 72.00 深圳制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250mg*6片 盒 37.00 苏州中化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250mg*12片 盒 72.00 苏州中化 仿制药品
5 头孢克洛 希刻劳 胶囊 250mg*12粒 盒 94.00 礼来制药 原研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胶囊 250mg*6粒 盒 38.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胶囊 250mg*10粒 盒 63.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干混悬剂 125mg/5ml,30ml 盒 26.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干混悬剂 125mg/5ml,60ml 盒 46.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6 头孢哌酮钠 先锋必 注射剂 0.5g 瓶 44.00 大连辉瑞 原研制药品
头孢哌酮钠 先锋必 注射剂 1g 瓶 76.80 大连辉瑞 原研制药品
头孢哌酮钠 麦道必 注射剂 1g 瓶 62.0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仿制药品
7 头孢哌酮钠
/舒巴坦钠 舒普深 注射剂 1g(0.5g/0.5g) 瓶 119.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8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250mg*10片 盒 34.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250mg*12片 盒 40.8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125mg*12片 盒 22.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9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0.25g 瓶 45.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0.5g 瓶 75.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1g 瓶 139.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25g 瓶 24.0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5g 瓶 40.5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1g 瓶 75.0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10 头孢他定 复达欣 注射剂 1g 瓶 130.00 葛兰素史克 原研制药品
头孢他定 凯复定 注射剂 1g 瓶 130.00 礼来公司 原研制药品
头孢他定 泰得欣 注射剂 1g 瓶 88.00 海南海灵 仿制药品
11 硫酸奈替米星 力确兴 注射剂 100mg/2ml 瓶 77.40 先灵葆雅 原研制药品
12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5.6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胶囊 250mg*12粒 盒 18.0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颗粒剂 100mg*12袋 盒 11.2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13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6片 盒 99.6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4片 盒 66.5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希舒美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60.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片剂 125mg*6片 盒 50.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96.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66.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98.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乳糖酸阿奇霉素 其仙 注射剂 125mg 瓶 40.50 沈阳一药 仿制药品
乳糖酸阿奇霉素 其仙 注射剂 250mg 瓶 76.00 沈阳一药 仿制药品
14 罗红霉素 罗力得 片剂 150mg*6片 盒 48.90 安万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罗红霉素 仁苏 胶囊 150mg*12粒 盒 42.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仁苏 胶囊 50mg*12粒 盒 16.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罗力得 分散片 50mg*10片 盒 53.40 安万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罗红霉素 丽珠星 分散片 50mg*6片 盒 12.00 珠海丽珠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丽珠星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3.50 珠海丽珠 仿制药品
15 克拉霉素 克拉仙 片剂 250mg*8片 盒 98.00 雅培公司 原研制药品
克拉霉素 克拉仙 干混悬剂 125mg*6袋 盒 60.00 雅培公司 原研制药品
16 磷霉素钠 复美欣 注射剂 4g 瓶 28.60 东北制药总厂 仿制药品
17 去甲万古霉素 万迅 注射剂 0.4g 瓶 77.0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18 洛美沙星 美西肯 片剂 400mg*3片 盒 35.00 美国西尔药厂 原研制药品
19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北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6片 盒 33.60 北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北京优你特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 554.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46.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130.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左克 注射剂 100mg/2ml 瓶 28.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左克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60.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来立信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浙江新昌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来立信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60.00 浙江新昌 仿制药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二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18日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技术创新,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将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科技成果、信息、能力(统称技术成果)的转让、移植、引进、运用、交流和推广。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体系,引导、整合、聚集科技资源与服务资源,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制定技术转移激励措施,营造良好技术转移环境。

  技术转移应当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鼓励依法开展国际间以及与境外地区的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技术转移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技术转移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进技术转移的产学研合作;

  (四)维护技术转移市场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国资、税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技术转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的技术转移促进机构(以下简称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在市科技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技术转移有关的规划、计划;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运营提供咨询;

  (四)推动技术转移交流、合作;

  (五)技术合同登记与技术市场统计分析;

  (六)为技术转移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章 技术转移服务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区域性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实现区域间科技信息共享和技术转移从业人员资质互认,加快技术转移要素流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转移联盟建设与发展的资助;

  (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运行和管理;

  (三)对重点技术转移成果产品化的支持;

  (四)技术转移服务的资助;

  (五)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与交流;

  (六)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经费使用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技术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引导企业开展同业担保业务。

  市政府设立的再担保机构可以引导担保机构对技术转移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以及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市科技部门应当指导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机制,设立培训机构,培养技术转移人才。

  第十一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加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及其载体建设,为技术转移提供中试熟化、技术集成与运营、技术交易与投融资、信息资源与协作途径等公共服务,提高技术转移能力。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所建设的不同层次的平台资源为基础,以信息化网络为手段,合理整合、有机调配,建立联动与共享工作机制,形成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技术成果目录和技术转移服务指引,并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组建、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并加以管理和保护;

  (二)技术推广和技术授权;

  (三)探索创新技术转移和利益分配模式;

  (四)技术转移政策和机制研究。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下列技术转移事项:

  (一)识别、收集和评估技术成果;

  (二)保护和推广技术成果;

  (三)与技术转移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实行技术转移人才双向流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教授、研究员等岗位,引进企业科技人才,开展技术转移研究和教学工作。

  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意,企业可以选聘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技术转移专员,负责收集、识别企业技术成果,分析企业技术能力和技术需求,研究技术成果运用和保护策略。

  第十六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技术转移平台,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技术集成、中间试验等服务,促进技术转移。

  第十七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技术转移提供下列服务:

  (一)技术信息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咨询与评估;

  (三)技术集成和运营;

  (四)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等;

  (五)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六)技术投资、融资;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集聚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

  鼓励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技术转移。对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为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投资基金和融资型综合金融专业化服务等金融业务,为技术转移提供融资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捐赠资助技术转移活动。

  第二十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技术转移诚信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诚信监督和信用评级。

  监督情况和评级结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并作为技术转移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受市科技部门委托,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技术转移制度建设;

  (二)技术转移的效率和成果;

  (三)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研发资金的投入产出率;

  (四)技术成果转让费相对于技术转移机构经费的投入

  产出率;

  (五)市科技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前款规定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确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财政性资金资助及其他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挖掘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需求,推广行业技术品牌。

  技术经纪人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并会同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建立技术经纪从业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定期在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技术经纪从业人员的投诉情况及信用记录。

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该技术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予以转让。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成果完成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转让手续。有关转让价格、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将技术成果移交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由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委托专业交易机构实施交易。交易不成的,由市科技部门许可他人运用,并将许可情况告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技术成果完成人有权对技术成果进行运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自收到技术成果完成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移交技术成果资料。该技术成果运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等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两年内没有以转让、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且技术成果完成人未提出有偿受让或者运用要求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将技术成果移交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由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委托专业交易机构实施交易。交易不成的,由市科技部门许可他人运用,并将许可情况告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应当从技术成果作价所得股份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投产产生效益的,应当连续十年从实施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与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约定具体的奖励比例。

  第三十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技术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文件作为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认定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入股公司并以股权方式奖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由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直接持有股权,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披露,并可以通过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实施技术转移。

  第三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运用实行专项财务核算。会计核算资料应当向完成该项技术成果以及对技术成果运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公开。

  第三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技术转移方面进行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合作,联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市、区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对在技术转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科技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技术转移经费的,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照科技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记载于技术转移诚信评价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五年内不予受理其财政性资金资助申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办理转让手续或者拒不配合进行成果运用活动的,由市科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或者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保护耕地资源,增加农业投入,支援农业的综合开发,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应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以及法律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教育用地单位和广大农民要十分珍惜有限的耕地资源,同时对占用的耕地要依法纳税。各地对占用耕地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
,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1989年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财政部门按核准的耕地占用亩数依照有关规定征税。
二、从1989年1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收入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对半分成调整为“倒三七”比例分成,即:中央30%,地方70%。中央这次让出的二十个百分点是给县的,目的是调动他们的征收积极性。因此,省、地两级都不得截留,调整分成比例以后,各地必
须保证完成中央收入任务,凡实际占用了耕地而完不成上交中央任务的,要用地方财政补足。对于1988年应收未收的税款要继续组织征收,其分成比例仍按中央、地方对半分成执行。
三、各地必须从严控制减免范围。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范围之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擅自规定减税、免税。各地对以前自行规定的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要逐项清理审查,凡违反《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税标准、扩大减免税范围,都要立即纠正;凡超越管理权限
下达的减免税规定一律无效,征收机关应拒绝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尽职责,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占地资料,并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办理批准占地手续;财政部门要凭土地管理部门的占地批件依法征税,并及时、足额组织征收入库;银行要及时划转、上解已经入库的税款,不得拖
延;各主管部门要做好所属单位中占用耕地大户的纳税工作。
五、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征收力量,强化征管手段,确保应征耕地占用税任务的完成。



198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