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建设“法治温州”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直属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政府对其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决定》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情况;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六)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情况;
(七)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情况;
(八)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情况;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九条 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制度、收费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告知、听证以及评估评价等制度;
(三)依法清理和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以非行政许可名义予以保留;
(四)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截留、私分、挪用罚没款;
(六)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条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一)梳理执法依据,公布执法依据目录,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二)合理界定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法定职权,执法流程明晰,要求具体、明确;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明确和落实执法部门或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
(四)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奖励机制。
第十一条 改革行政执法体制,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
(三)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并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规范格式文书,建立统一的立卷归档制度,实行年度案卷评查,评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实行公告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制定行政决策规则;
(二)遵守行政决策程序,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听证等制度;
(三)推行决策评价制度,适时跟踪与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建立决策监督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起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立法法》,按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制定质量;
(二)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遵循起草、审核、审议、通过、公布、备案等程序规定;
(三)对制定涉及广大公民权利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公开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制度;
(四)执行定期清理和适时评估制度,及时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监督制度,落实行政监督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进行的权力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三)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各项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专门监督,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五)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及时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异议;
(六)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
(七)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
(八)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投诉案件和新闻舆论监督中反映的问题。
第十五条 承担防范、化解社会矛盾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温州”的要求,完善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信访等工作制度,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落实行政责任;
(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处民事纠纷,不推诿责任,不滥用职权;
(三)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落实信访处理责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落实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重视,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部署和检查;
(二)建立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三)落实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
(四)落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要求,机构设置和人员力量与承担工作职责相适应;
(五)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可以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有关单位参与。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日常考核主要考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委托报送备案审查情况,行政执法证件申领情况,行政监督答复情况,行政执法培训等情况。
第二十条 年终考评主要采取自查、案卷审查、查阅台帐、听取情况、执法现场检查、群众评议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照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本办法规定以及考核项目和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并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工作档案记载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被考核单位的检查考核,可以抽查其下属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与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的机关可以视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