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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5 14:59: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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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
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2、近三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五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交易额均占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连续盈利;5、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
开管理的体系;6、五名以上具有证券自营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十名以上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7、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设立证券公司分公司要有十家以上证券营业部;证券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
(二)证券公司可以由国有独资或股份制经营。证券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1)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3)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
分之五十的;(4)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2、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除外。3、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
以货币出资。
(三)证券公司应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合规经营。经纪类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下业务:证券的代理买卖,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代理登记开户。
综合类证券公司经批准除可从事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证券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在清理整顿中改组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正常的审批程序。改组过程中,其股东的入股资本应当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且货币资金占入股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二、关于证券公司的变更
(一)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股东或者股权、公司名称、住所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本金的增加或者减少,合并与分立,修改公司章程,分公司的迁址,证券营业部的迁址与转让等事项,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鼓励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或者合并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产结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距前一次募集资金一年以上;2、申请前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百分之十;3、申请前二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百分之五以上为公司公积金转增;5、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三、关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证券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财务风险监管指标: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二千万元,其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二亿元,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
净资产的八倍,流动资产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四十。3、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十的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交易风险准备金余额,经纪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
百分之十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应当对风险增加透明度。出现下列情况,要在三个营业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并说明原因和对策:1、净资本低于本意见要求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2、综合类证券公司对外负债总额超过净资产七倍的;3、证券公司流动资产余额低于
流动负债余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关于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一)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应当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证券公司或者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全资附属的非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不得以承包、租赁方式经营。证券营业部不得再下设营业性场所;不得将远程终端演变为营业场所,利用远程终端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开户和清算不得在证券营业部之外进行。未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证券交易。
(二)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存入的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的资产应当是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并应当存放于商业银行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实行分帐管理。
(三)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以适当方式进行融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但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不得举办实业项目,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互相投资参股,不得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交易佣金分成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不得在法定会计帐册外
设立帐册,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
(四)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实行兼并。
(五)证券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部分证券业务、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证券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欺骗手段取得股东资格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取消其股东资格,并限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五、信托投资公司在分业过程中设立证券公司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及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的筹建
(一)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发起人协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及发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草案);
7、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筹建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二)证券公司申请筹建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5、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筹建申请。
(四)筹建申请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书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五)筹建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开业。
二、证券公司的开业
(一)申请证券公司开业,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股东会或者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7、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业务资料电脑报送系统的说明材料;
8、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审验报告;
3、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4、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5、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四)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人应当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并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许可证,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除外。
(六)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告。
三、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
(一)证券公司申请增资扩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增资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新增股东名册、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经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
4、增资后股权比例;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证监会依据《意见》对增资扩股材料进行审查,并将批准的增资额度、股东资格和增资扩股方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增资扩股申请。
(三)申请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增资扩股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方案的落实工作,报送材料包括1、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2、拟变更公司章程(草案);3、拟变更的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中国
证监会批准,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申请人增资扩股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复审。



1999年3月17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8〕122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七日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以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起报单位。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以下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咸阳市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季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报送上季的《咸阳市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四、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报表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三)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咸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可以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同时以政府网站、报纸、电视、广播和公共查阅点、商业网站等多种形式公布,只记为“政府网站公开数”一条信息。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2.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3.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

附件1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季度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季度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季度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季度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季度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季度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季度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季度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季度
申请总数 条 10 季度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季度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季度
3.电子邮件申请数 条 13 季度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季度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季度
6.其他形式申请数 条 16 季度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季度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季度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条 19 季度
3.否决公开答复总数 条 20 季度
其中:(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季度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季度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季度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季度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季度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季度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季度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季度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季度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季度
申请总数 条 10 季度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季度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季度
条 13 季度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季度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季度
条 16 季度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季度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季度
条 19 季度
条 20 季度
其中:(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季度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报告期别
(2)“信息不存在”数 条 22 季度
(3)“非本部门掌握”数 条 23 季度
(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条 24 季度
(5)“免予公开范围1”数 条 25 季度
(6)“免予公开范围2”数 条 26 季度
(7)“免予公开范围3”数 条 27 季度
(8)“免予公开范围4”数 条 28 季度
(9)“免予公开范围5”数 条 29 季度
(10)“免予公开范围6”数 条 30 季度
(11)“免予公开范围7”数 条 31 季度
(12)“免予公开范围8”数 条 32 季度
13)其它原因 条 33 季度
不予公开信息数 条 34 季度
其中:1.“不予公开理由1”数 条 35 季度
2.“不予公开理由2”数 条 36 季度
3.“不予公开理由3”数 条 37 季度
4.“不予公开理由4”数 条 38 季度
5.“不予公开理由5”数 条 39 季度
6.“不予公开理由6”数 条 40 季度
7.“不予公开理由7”数 条 41 季度
行政复议数 件 42 季度
行政诉讼数 件 43 季度
行政申诉数 件 44 季度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件 45 季度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人 46 半年
其中:1.全职人员 人 47 半年
2.兼职人员 人 48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49 半年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50 半年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51 半年

附件2

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年 月

单位名称: 机构代码:□□□□□□□

指 标 名 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期实际 本年累计
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1
其中: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 条 02
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条 03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条 0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05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6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7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08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条 09
申请总数 条 1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条 11
2.传真申请数 条 12
条 13
4.网上申请数 条 14
5.信函申请数 条 15
条 16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条 17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条 18
条 19
条 20



指 标 名 称 计量 单位 代码 本期实际 本年累计
其中:(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 条 21
条 22
条 23
条 24
条 25
条 26
条 27
条 28
条 29
条 30
条 31
条 32
条 33
不予公开信息数 条 34
其中:1.“不予公开理由1”数 条 35
2.“不予公开理由2”数 条 36
3.“不予公开理由3”数 条 37
4.“不予公开理由4”数 条 38
5.“不予公开理由5”数 条 39
6.“不予公开理由6”数 条 40
7.“不予公开理由7”数 条 41
行政复议数 件 42
行政诉讼数 件 43
行政申诉数 件 44
其中: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 件 45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 人 46
其中:1.全职人员 人 47
人 48
万元 49
万元 50
万元 51




分析说明

描述本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对申请情况等有关指标作同比分析,对其中发生明显变化的指标进行具体分析。重点对公众关注点以及答复处理等方面出现问题作出说明,对其中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免予公开的案例进行举例说明,并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的申诉案件作相应的跟踪记录,可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统计指标解释

01.主动公开信息数: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予以主动公开,并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
02.全文电子化的主动公开信息数:指在已编入本部门规范的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数中已全文电子化的信息数。
03.新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指本年度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按照《条例》规定予以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4.提供服务类信息数:指本年度从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主动公开非本部门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数。如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在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中本部门排名第二或以后的等。
05.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指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网上专栏的页面浏览访问人次。
06.现场接待人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查阅人次数和当面咨询人次数。
07.网上咨询数:指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次数。
08.咨询电话接听数:指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电话咨询次数。
09.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指按照《条例》规定,对已有的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并予以编制目录公开的信息数。
10.申请总数: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公开信息的总次数。
11.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查阅点、受理点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2.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3.电子邮件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4.网上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表格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5.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数。
16.其它形式申请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其它方式向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人员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请求数。其它方式是指不能归类为当面申请、传真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网上申请和信函申请的申请方式。
17.对申请的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总数,包括同意公开答复数和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以及否决公开答复数。
18.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公开的答复数量。
19.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信息公开的请求予以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数量。
20.否决公开答复总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申请的信息未予提供的答复数量,包括“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答复数、“信息不存在”答复数、“非本部门掌握”答复数、“申请内容不明确”答复数和各种类型的“免予公开”答复数。
21.“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不属于《条例》第二条所定义的政府信息范围,以非《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2.“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信息不存在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3.“非本部门掌握”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不属本部门掌握信息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4.“申请内容不明确”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5.“免予公开范围1”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国家秘密之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6.“免予公开范围2”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7.“免予公开范围3”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8.“免予公开范围4”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29.“免予公开范围5”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正在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0.“免予公开范围6”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1.“免予公开范围7”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等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2.“免予公开范围8”数: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属于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3.其它原因: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其它原因而否决公开的答复数量。
34.不予公开信息数:指根据《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
35.“不予公开理由1”数: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6.“不予公开理由2”数: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数。
37.“不予公开理由3”数: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数。
38.“不予公开理由4”数: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数。
39.“不予公开理由5”数: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数。
40.“不予公开理由6”数: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数。
41.“不予公开理由7”数: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数。
42.行政复议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数量。由被申请人(单位)统计。
43.行政诉讼数:指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由被诉讼人(单位)统计。
44.行政申诉数: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向本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信仿、举控等申诉数量。由被申诉人单位统计。
45.对本部门首次处理不满意的行政申诉数:指本部门在获悉被申诉事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对申诉人的回应,当申诉人得知回应结果后再次明确表示不满,并再次针对同一事件提出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的数量。
46.政府信息公开指定专职人员数: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总数。
47.全职人员: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全职人员数。如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查阅点的专职接待人员、检索和复制人员等。
48.兼职人员: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负有专项职责的兼职人员数。如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统计工作。
49.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从政府财政中专项列支的经费。
50.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指公开单位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的实际支出费用,以政府财政专项经费为准。如无专项经费,以实际支出计算,如为政府信息公开事务受理点、查阅点添置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硬件设备和网上信息公开事务的相关费用,以及印制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便民小册子和用于信息复制的纸张、磁盘等消耗品的费用。
51.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指公开单位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中用于与诉讼有关的支出费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障和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全面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试验,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突破,促进城乡 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支持市和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改革试验,努力探索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号召全市人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为加快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率先在西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前提下,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就统筹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 设、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统筹城乡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大事项制定相关文件,进行改革试验,并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示范区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坚持本 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和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苑围内,可以就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制定相关文件,在其辖区范围内进行改 革试验。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本市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和修改,并 适时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 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支持和保障改革创新措施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