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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03 03:0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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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5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各有关部门:

  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制定的《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实施方案
          (2004年全国乡企贸洽会组委会二○○四年四月五日)

  为进一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断推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文化交流,省政府与农业部商定于2004年7月在我省酒泉市举办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以下简称“乡企贸洽会”)。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内容

  乡企贸洽会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为宗旨,以促进乡镇企业为主的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开放开发、招商引资,合作交流、科技创新,劳务合作、产品展销为主题,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东、中部与西部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乡企贸洽会的主要内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技术交易、产业研讨,产品展示展销,省内外劳务合作。

  二、名称、时间、地点

  名称:2004年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经贸洽谈暨产品展销会(甘肃·酒泉)。

  主办单位:农业部、甘肃省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甘肃省乡镇企业局、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工商联合会。

  时间:2004年7月18-20日。

  举办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三、参加人员

  (一)国家领导人,国家有关部委及部分省(区、市)领导;

  (二)各省(区、市)乡镇企业及各方面经贸代表,各省(区、市)工商界、企业界、民间商会、协会等组织代表,劳务合作组织代表;

  (三)港、澳、台客商代表,外商及外方代表;

  (四)甘肃省各市(州、地)参展团和企业界代表;

  (五)酒泉市友好城市、经济协作城市党政领导、经贸代表;

  (六)国内从事经济、社会、“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新闻界代表;

  (七)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代表。

  参会代表及宾客约8000—10000人。

  四、组织机构

  乡企贸洽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及8个工作部,即综合秘书部、经贸洽谈部、展务展销部、劳务合作部、宣传文化部、环境建设部、旅游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各工作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从组委会组成单位和酒泉市相关部门抽调。8个工作部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牵头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并报经组委会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方案要详细、具体、责任到人,并明确时间进度。

  五、有关经费问题

  乡企贸洽会所需经费主要由省政府统筹解决,不足部分由酒泉市承担。同时,为了做好2004年全国乡企贸洽会的筹展、招商等工作,省上将给各市(州、地)补助经费2万元。

  六、有关工作安排

  (一)签约项目准备工作。各市(州、地)要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招商活动,与东部、中部等省(区、市)广泛开展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劳务合作等。同时,要积极通过网络发布招商信息和项目。要拓展招商活动和劳务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尤其要扩大民间商会、协会间的合作,开辟新的合作渠道,促成一批合作项目。各级外办、台办、商务部门要积极协作、牵线搭桥,扩大与外商、港澳台客商的洽谈合作。各驻外办事处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调衔接当地企业界、工商界和商会、协会与我省的经贸合作。省工商联要做好与东部省(市)工商联的联络协调工作,积极促成一批合作项目。各市(州、地)要在6月中旬前确定需签约的经贸合作和劳务合作项目,并报组委会经贸洽谈部、劳务合作部,以便组委会编辑招商项目册,统一安排洽谈签约等活动。要认真做好洽谈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产品展示展销工作。本届乡企贸洽会,省上将组成统一的甘肃省乡镇企业展团参加产品展示展销,各市(州、地)要积极组织分团参加产品展示展销。展示展销活动要突出优势产业、强势企业,突出县域经济发展和示范园区建设,加大对省内名优特新产品的展示展销力度。省科技厅要牵头组织好省内外中小企业实用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成果的展示和供需对接洽谈,做好“河西星火产业带”主题报告会的组织准备工作。各市(州、地)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劳务合作洽谈准备工作。要拓展劳务合作范围,积极收集东、中部省(区、市)及全省用工需求信息,重点掌握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状况,通过网络发布劳务合作供求信息。各市(州、地)要在6月中旬前做好劳务合作项目的大会签约准备工作,通过组织全省性的对外劳务合作对接活动,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合作关系。劳务合作洽谈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各地劳务办做好人力资源信息的搜集、统计、对外发布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劳务合作洽谈和签约工作,做好劳务合作签约项目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新闻宣传工作。要制定乡企贸洽会宣传方案,通过各种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组织企业通过广告、信息发布等形式,进行形象宣传和资源、项目、产品推介,对乡企贸洽会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

  (五)城市环境整治和主会场、主展馆规划设计工作。酒泉市要集中力量开展市容市貌整治活动,搞好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工作。加强市区交通管理,确保市内道路交通畅通。要全面维修旅游景点设施,整顿规范宾馆、招待所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会展环境。广泛征集意见,比选场馆设计方案。要加快施工进度,做好主会场、主展馆的布置与搭建工作,确保会展场馆如期安全地投入使用。

  (六)组团参会和宾客邀请工作。参会代表和宾客邀请工作要按照“统一计划、对口联络、分别邀请、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方面提出计划,各有关方面负责实施。

  (七)安全保卫工作。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八)主要筹备工作。4月30日前,做好农业部召开的乡企贸洽会预备会的准备工作,完成《2004年乡企贸洽会甘肃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汇编》编印工作。

  5月20日前,乡企贸洽会组委会、酒泉市政府通过全国各省(区、市)主要媒体和网络发布乡企贸洽会信息,赴外邀请宾客;乡企贸洽会组委会向各省(区、市)乡镇企业系统发出邀请函,向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工商联、民间商会、协会,我省有关厅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发出邀请函。同时,完成乡企贸洽会开幕式实施方案和主会场设计方案,完成主展馆总体布置及甘肃省参展团展馆总体设计方案并报组委会审定。

  5月31日前,召开组委会第二次会议,检查筹备进展情况;审定乡企贸洽会主展馆、甘肃省展馆和大会开幕式实施方案和主会场设计方案。

  6月20日前,实地检查各工作部筹备进展情况,集中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企贸洽会宣传工作;确定接待宾馆。

  6月30日前,各市(州、地)完成产品展销组团工作;落实各省(区、市)组团情况及产品展销安排;上报各市(州、地)大会签约项目。

  7月6日,主展馆场馆清场,完成场地准备。

  7月8日,参展单位开始布展,组委会全面组织检查验收。

  7月16日前,主会场布置和各展馆布展完毕,大会开幕式准备就绪;召开组委会第三次会议。

  7月17日,进行预演预展。

  7月18日上午,举行乡企贸洽会开幕式和首场重点合同项目签约仪式。

  7月18—20日,开展项目洽谈及经贸项目、劳务项目签约、新闻发布、产品展销活动。

  七、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一)免费为各省(区、市)和我省各市(州、地)代表团及参展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重点技工学校提供1个标准展位。

  (二)免费为各代表团在住地提供1个洽谈室。

  (三)凡参加乡企贸洽会的外省车辆凭组委会统一发放的“通行证”,在甘肃省境内免收过路、过桥费。除违规车辆外,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拦车检查、扣留、罚款。

  (四)凡参会代表凭“代表证”、“出席证”,可在指定宾馆享受食宿优惠。

  (五)乡企贸洽会期间,对参展企业免收工商管理费、营业税、所得税。

  (六)乡企贸洽会期间,所签合同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如相关资料完备,10日之内应办好相关手续。

  (七)乡企贸洽会闭会10日内,对在展厅未销售完的外地展销产品可协调其它场地继续销售,期间免收相关税费。

  (八)乡企贸洽会期间,在兰州中川机场、嘉峪关机场、鼎新机场、敦煌机场和酒泉、嘉峪关、敦煌火车站设立接待站,确保参会代表和宾客安全、方便、快捷往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按主权平等、互不干涉内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和加强中国人民和保加利亚人民之间友好联系和合作的愿望,为致力于通过文化和科学合作手段鼓励愿在和平中生活的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对彼此精神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决定签订本文化合作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发展两国文化、艺术、科学、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图书出版、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缔约双方促进上述领域内的两国主管部门和组织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签订直接协议。

  第二条 缔约双方支持科学领域的合作,为此目的:
  一、互派代表团和科学家交流经验,参加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
  二、交换科学研究报告、出版物和其他科学资料;
  三、促进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保加利亚科学院之间以及其他科学研究机构之间发展直接合作,并由其签订单独的直接合作协议。

  第三条 缔约双方支持教育领域的合作,为此目的:
  一、互派代表团和学者进行访问、考察、讲学和参加学术会议;
  二、根据双方的愿望和可能,按互惠原则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
  三、互派语言文学及其他学科的教师到对方国家高等学校任教;
  四、交换教学计划和大纲、教材、教育出版物以及有关教育改革、教学方法和其他教育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五、审核相互承认高等院校文凭、学位和职称的条件,以便签订一个有关的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对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文化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和研究。为此,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大学、学院和其他科研机构建立直接合作关系,互派有关学者、专家、教师等进行访问、教学、进修、讲学和参加学术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发展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合作,为此目的:
  一、互派艺术和文化活动家、艺术团体和单独表演家进行访问和演出;
  二、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国家的最优秀的文学和艺术作品;
  三、购买和上映对方国家故事片和其他影片,上演对方国家的戏剧和音乐作品;
  四、发展两国文化机构和各文学、艺术创作协会之间的友好和合作关系;
  五、相互举办艺术展览和其他展览以及文化和艺术方面的纪念活动;
  六、交换文化和艺术方面的书籍、杂志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图书馆、图书出版组织、档案局和档案馆之间的合作。鼓励交换书籍、图册、报纸、杂志、定期出版物和印刷资料。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通讯社、广播和电视组织、报社杂志社和记者协会之间的双边合作,协助互相派遣的常驻记者和临时记者的活动,鼓励报导有关对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生活的消息,以及有关对方国家发展的报导,鼓励上述组织之间交换报刊、图片、新闻资料、广播和电视节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卫生领域的合作,鼓励互派代表团、科学家、医生和其他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以及交换情报、出版物和其他与此活动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体育运动领域的双边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旅游领域的双边合作。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和友好活动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和直接联系,以便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与本协定内容有关的领域内,根据双方都参加的国际公约进行的合作,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都是成员国的国际组织范围内的合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主管部门和组织之间相互通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内举行的与本协定内容有关并为两国感兴趣的国际会议。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第十五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制定文化协定年度执行计划,有关这方面的谈判轮流在北京和索非亚举行。

  第十六条 本协定需经批准,并在双方各自按其内部法律规定批准后,从相互通知批准的第二份照会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至少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编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佩·姆拉德诺夫
    (签字)            (签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8]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发布施行以来,我们收到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些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反映的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经研究,现就保税仓库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包括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以下简称“保税仓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以寄售、代销的方式供其它境内机构使用的,由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保税仓企业不得购付汇: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五)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购付汇申请人与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必须一致。
二、保税仓企业以买断方式从境外进口货物,再通过保税仓库销售给其它境内机构的,由保税仓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外支付。从保税仓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付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一)进口合同;
(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三)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四)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五)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六)相应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出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不得大于进仓报关单的合计金额。
购付汇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方一致。
三、境内机构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来料加工项下进口原材料通过保税仓库从境外进入境内的,不得购付汇。
四、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作为保税仓企业和其它境内机构购付汇的凭证。
五、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严格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单的核对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六、本通知不适用于保税区内经营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和从保税区的保税市场进口货物。
七、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