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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0: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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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11日 财税[200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2004年)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

(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02年7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修订,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经济交流和经贸合作,规范举办经贸展览会的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举办经贸展览会,是指特区各单位出境举办,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特区举办各种经济贸易展览会、展销会和技术交流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或接待外国来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均应提前将出展、来展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贸展览会主管部门批准。出展、来展计划应写明如下内容:
  出境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出展):国外邀请单位;单独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博览会;目的和理由;展出时间、地点、内容;展台面积;展团人员、人数、在外天数;国内外费用来源及预算;我驻外机构意见等。
  其他国家和地区来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以下简称来展):展览会名称;办展的目的和理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首次办展的单位还应写明其资信情况);展出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有无技术座谈项目;有无留购展品能力、留购外汇来源;展览会收支预算等。
  出展和来展报送时间:出展计划应于每年一月上旬以前报送;来展计划至少提前半年办理,于每年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以前报送(如有特殊情况,视条件个别处理)。
  第四条 出展应按少而精原则组织展团。为推销特区出口商品,开拓市场,出展单位及有关外资企业可视需要派出精干的、懂外语的、熟悉外贸业务人员组成贸易小组随同外出,实行展贸结合。
  第五条 出展人员出境手续和外国来特区参展的展团人员入境签证手续凭出展、来展批复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 举办出展、来展要注重社会效益,优质服务,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七条 对外国来展,举办(或深圳合办)单位不承担留购义务,特区和内地单位留购展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留购手续。
  第八条 承办外国来展,可根据需要邀请海关、外运等有关单位参加展览会的管理工作,使展出顺利进行。
  第九条 外国来展结束后的遗弃物资,由承办(或合办)单位接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赴港澳地区办展和港澳地区来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6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订的《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若有需要改进的问题及建议,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由省经贸委适时予以修订。



  二○○九年四月八日





  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服务职能,推进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网”)安全、稳定、高效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服务网作为服务我省工业企业的重要窗口,将构建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各有关部门之间共同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的联动机制、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的互动机制,促进上下配合,互动联动,形成合力,推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服务网管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里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经贸委主任任副组长、有关省直单位(含中央驻闽机构)组成的省工业企业服务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服务网运行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经贸委设立办公室,主任由省经贸委分管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省级服务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监察厅、财政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林业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口岸海防办、效能办、安监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等,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省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省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服务网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工业企业通过服务网提交的问题并汇总分类。根据企业提交问题的内容和属性,及时分发并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办理。对各成员单位的答复意见进行跟踪、督促、汇总、报告。做好服务网的宣传、推广及培训工作,引导工业企业使用服务网。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二)服务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承担服务网中属于本部门工作范围的维护、管理工作,确定专门的业务处室、专职业务人员,加强与其他成员单位的联系、沟通,共同管理和维护服务网的正常运行。

  2.承办企业提出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问题答复工作。对工业企业提出的事项和问题,主动与企业沟通;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及时研究办理;属于本单位牵头办理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3.承担本部门系统对服务网的宣传、推广及有关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区)参照省里的工作机制,相应成立本级服务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九条 服务网的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流程:所有工业企业实行属地服务管理原则。企业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和问题,直接登陆服务网提交。服务网收到企业提交的问题后,由县一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问题汇总分类,如属于本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直接发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受理单位的办理答复意见直接通过服务网提交,服务网自动将答复意见反馈给企业。如属于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上一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同的程序办理。

  (二)工作要求

  1.各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主动承担为工业企业协调解决问题的牵头单位职责,积极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为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对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交的事项和问题,属于本级政府协调解决的,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尽快解决;需由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反映的事项和问题要与企业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限期答复。

  第十条 通过服务网提交的事项和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企业提问分咨询类与协调解决类两种。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将企业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分为直接办理、提交处理两种方式。

  1.对企业提出的事项和问题属于所属地不明、问题缺乏针对性、有关部门已在处理等情形的,要说明理由并给予直接答复。

  2.对属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答复的问题,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交各相关部门处理,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3.对需由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交上一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并积极跟踪协调解决的进度情况。

  第十一条 对通过服务网提交的问题进行办理、答复的工作时限

  (一)各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收到企业提交的问题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梳理、汇总、分发工作。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接收到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研究办理工作。

  (三)各单位协调解决事项和问题如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的,需说明理由,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向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后,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45个工作日。如问题不属于本单位答复办理权限和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服务网信息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可通过服务网就各单位对其所提交问题的答复办理进行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较差、差。

  第十四条 各级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服务网数据统计通报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服务网的建设和运行应坚持“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效率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省工交生产总调度室)负责服务网的管理工作,省经贸委信息中心负责承办服务网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十七条 服务网内容浏览权限由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各单位均可通过专署账号及通过服务网申请的账号登陆浏览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服务网账号配发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服务网领导小组统一配发,配发对象包括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工业控股公司、省有关行业协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县(市、区)经贸局(经济局)、省百家重点企业;第二阶段由各单位按服务网账号申请表提出申请,由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配发。

  第四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网安全管理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服务网所涉及的各单位共同对服务网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增强维护服务网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服务网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自行将服务网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不得利用服务网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级效能监督部门定期对服务网的运行及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级效能监督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就服务网管理情况进行评议,并对评议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评议依据为服务网相关统计结果,如工业企业对有关单位答复的评价、各有关单位对问题的处理时间等作为评议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效能监督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服务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